澳門入境檢疫措施:14日起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二號字體是多少字號性證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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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3日,澳門特區旅游局更新了入境措施,自1月14日零時起,所有由內地經機場以外口岸入境者,須持有采樣日后48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。 最新澳門入境措施如下: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布,因應疫情防控需要,衛生局根據第2/2004號法律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10條和14條的規定,自2022年1月14日零時起,所有由內地經機場以外口岸入境者,須持有采樣日后48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,未能出示符合要求證明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;離境人士維持7天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。 為減少新冠病毒對本澳公共衛生的風險,衛生局根據第81/99/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 2/2004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,自2022年1月9日零時起至1月23日23時59分期間,禁止民用飛機由中國以外地區搭載乘客前來澳門。此一要求不妨礙其他防疫要求。 為減少新冠病毒變異株奧密克戎(Omicron ,B.1.1.529)對本澳公共衛生的風險,自2021年11月28日零時起:禁止民用飛機搭載任何在21天內曾到過南非、博茨瓦納、津巴布韋、納米比亞、萊索托、斯威士蘭、莫桑比克或馬拉維的人士前來澳門。此一要求不妨礙其他防疫要求。 自2021年11月23日1時起,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,須在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通工具時出示采樣日后72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;未能出示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。應變協調中心強調,有入境前14天內香港旅居史的人士,仍須按衛生局公告之要求接受醫學觀察。 由2021年10月23日零時起,因香港旅居史而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,在結束醫學觀察后7天內,不得經澳門前往內地。應變協調中心重申,根據第2/2004號法律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14條的規定,自2021年4月27日零時起,所有因在入境前14天曾到過香港而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。此措施不變。 由2021年10月25日零時起(以當地登機時間計),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,于發病或首次新冠病毒檢測陽性至少2個月后并須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愈證明,方可登上前來澳門的民用飛機,此一要求不妨礙其他防疫要求。